郭潔 于陽:未成年人絕對負刑事義台包養務范圍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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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則的究竟是八種犯法行動,仍是八種詳細犯法的罪名,學界不合較年夜。從該款的立法精力、規范目標以及對“犯法行動說”存在的弊病剖析進手,應該保持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的不雅點,由於對小我不受拘束的保證是法益維護的應有之意。此外,在保持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不雅點的基本上,對該款規則的相干犯法應停止詳細的剖析。

【要害詞】未成年人;絕對負刑事義務;罪名說;犯法行動說

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第17條第2款(以下簡稱該款)規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居心殺人、居心損害致人輕傷或許逝世亡、強奸、擄掠、銷售毒品、縱火、爆炸、投毒罪的,應該負刑事義務。”這里規則的究竟是八種犯法行動仍是八種詳細犯法的罪名,學界仍有較年夜不合。這闡明了該款的規則還存在著一些題目,重要表示為對這八種犯法的寄義規則的還不是非常明白。

一、“罪名說”與“犯法行動說”不雅點之辨析

對于未成年人絕對負刑事義務的范圍,舊《刑法》第14條第2款規則:“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輕傷、擄掠、縱火、慣竊或許其他嚴重損壞社會次序罪,應該負刑事義務。”這條規則在司法實用經過歷程中激發了諸多質疑,重要表示在對“殺人、輕傷”和“其他嚴重損壞社會次序罪”的寄義和范圍的懂得紛歧。{1}有鑒于此,新《刑法》在第17條第2款中,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下文包養 中的行動人,如無特殊指出,僅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該負刑事義務的犯法明白予以列出。有學者指出,“鑒于此款天生的上述緣由以及新刑法中罪刑法定準繩簡直立,學界天然以為此款明白規則了未成年人絕對負刑事義務的八種詳細犯法(即罪藍玉華又衝媽媽搖了搖頭,緩緩道:“不,他們是奴才,怎麼敢不聽主人的吩咐?這一切都不是他們的錯,罪魁禍首是女兒,名)。”{2}(P207)

對此,有學者指出,該款規則的是八種詳細的罪名,對于該款學界基礎評價比舊《刑法》第14條第2款規則要好一些。但在司法實行中卻呈現了兩類案件使該不雅點難以解答。一類是行動人實行的涉毒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存外行為人運輸、制造毒品的案件;另一類是行動人實行的綁架殺人的案件,其自己的特色合適《刑法》第239條的規則。現實上,從該條則自己的法定刑,聯合《刑法》第49條的規則以及《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則,該條則已不克包養 不及實用于未成年人。對于這兩類案件,學界以為,對這些犯法行動不究查刑事義務不只與法理不符,也有違該款的立法本意。是以,有學者提出:《刑法》該款規則的是八種“犯法行動”而不是八種“詳細犯法的罪名”。于是刑法實際上開端呈現了“罪名說”與“犯法行動說”之爭。

為處理此題目,2002年7包養 月24日出臺的《全國人年夜法工委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當刑事義務范圍題目的答復看法》中規則,“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則的八種犯法,是指詳細的犯法行動而深淵,惡有報。不是詳細的罪名……”該《答復看法》采納了“犯法行動說”的不雅點,“犯法行動說”由此占得了先機,確立了學術位置。張明楷傳授以為,假如行動人所實行的某種行動包括了《刑法》該款中規則的八種犯法行動,就應該究查刑事義務。{3}(P189—190)

在筆者看來,“罪名說”與“犯法行動說”的不雅點分辨表現了刑法的兩年夜性能。“罪名說”的不雅點更偏向于表現刑法保證人權的性能,而“犯法行動說”的不雅點更偏向于表現刑法維護法益的性能。孰是孰非,我們不克不及混為一談。刑法既是仁慈人的年夜憲章,也是犯法人的年夜憲章,當當代界列國刑法更偏向于人權保證性能,斟酌包養網 到這種偏向,我們似乎應該保持“罪名說”。但是,刑法的兩年夜性能可謂是對峙同一關系,“罪名說”與“犯法行動說”之間也理應存在這種響應的對峙同一關系,盡非不成協調。僅一味地保持“罪名說”或許保持“犯法行動說”而疏忽其內涵聯絡接觸,從而對其停止機械懂得的話,是不合適辨證唯心主義道理的。

二、本文的不雅點: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

基于刑事立法轉義以及罪刑法定準繩的價值取向,應該保持“罪名說”,而安身于刑事司法實行的請求,以更有利于處分犯法,又應該保持“犯法行動說”。在查閱相干材料,顛末當真的斟酌與剖析后,我們以為,“犯法行動說”的不雅點確有值得商議之處,應該保持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來由如下:

(一)從確立該款的立法精力、規范上的以及罪刑法定準繩的價值取向上看,“罪名說”應予保持

由舊《刑法》第14條第2款規則的“羅列加歸納綜合”的表述方法,到新《刑法》第17條第2款只規則了“羅列”的表述方法,我們不丟臉出,該款這般規則是為了限制行動人負刑事義務的范圍。張明楷傳授指出,刑法的目標是維護法益,可是,“刑法的目標,不只是廣義的維護法益,同時也要保證行動人的不受拘束。換言之,刑法的維護法益目標,一方面是維護法益免受小我損害,另一方面是維護法益(行動人的不受拘束)免受國度權利的損害。”{4}(P34)詳而言之,對小我不受拘束的保證是法益維護的本來應有之意。有學者指出,從本質意義上說,該款簡直立是在刑法的保證性能和維護機制的領導下停止的,該款是維護性能和保證不克不及讓步的產品。{1}筆者贊成此種熟悉。在既斟酌了刑法的社會維護,又斟酌了刑法的人權保證的條件下,我們還要明白該款在確立行動人刑事義務范圍時所采用的詳細尺度。對于這個尺度,學界的熟悉并不同一。我們比擬贊成的不雅點是,能列進該款的犯法應該具有兩個基礎特征:一是具有嚴重的社會迫害性,二是具有激烈的反倫感性。{5}(P738)同時,還應該增添兩個特征:一是實行此類犯法的罕見多發性,二是對實行此類犯法有相當認知性。有學者以為,誇大迫害性質顯明或許激烈的反倫感性是合適的,由於這個尺度意味著這個年紀階段的未成年人應當可以或許熟悉到此類犯法的嚴重社會迫害性,而常發性只是誇大犯法的多發性,有些犯法并不具有常發性,但具有激烈的反倫感性,其迫害性也易于為這個年紀段的未成年人所熟悉。假如誇大犯法的常發性,便會將這部門犯法消除在外,顯然是不當的。{1}筆者批准此種熟悉,但同時指出,誇大常發性未必就將這部門犯法消除在外。

(二)從“犯法行動說”存在的弊病上看,“罪名說”應予保持

包養 全國人年夜法工委的《答復看法》將該款的規則說明為八種詳細犯法行動而不是詳細的罪名。學界廣泛以為,這不只不違反罪刑法定,並且能處理刑事司法實行中存在的相干題目。有學者指出,這里所說的犯法行動是犯法學意義上的犯法行動仍包養 是刑法學意義上的犯法行動,還需求予以明白。假如是前者的話,那么意味著居心殺人行動紛歧定組成居心殺人罪,如在鬧郊區開槍殺人雖是居心殺人的行動,但卻不組成居心殺人罪。{1}而相干的準司法說明似乎支撐該種熟悉。依此不雅點,行動人負刑事義務的范圍將被極年夜地打‘展,甚至不克不及斷定有哪些犯法是這個年紀階段的人應負刑事義務的犯法,由於一個犯法學意義上的犯法行動,可以成為良多犯法的刑法學上的行動。假如如許懂得“犯法行動說”,將極年夜地損包養網 壞該款的立法精力和規范目標,甚至使該款形同虛設。假如將“犯法行動說”中的犯法行動懂得為刑法學意義上的犯法行動的話,那么對于綁架后殺戮被綁架人的,由於八種犯法行動不包含綁架行動,是以、刑法對綁架行動不予評價,但對殺戮被綁架人的行動,應按居心殺人罪究查刑事義務。如許一來,由於刑法學意義上的犯法行動必定是詳細犯法的犯法行動,“犯法行動說”和“罪名說”的結論便不存在差異。這般,“犯法行動說”便掉往了存在的意義。{1}

針對“犯法行動說”存在的弊病,有學者提出經由過程立法明白擴展未成年人絕對負刑事義務的范圍,將該款規則的八種詳細犯法的罪名增添到20多個罪名。筆者以為,這種設法雖不錯,可是太冒昧,在沒有顛末充足查詢拜訪研討的條件下,很難說是可行的。由此,從“犯法行動說”存在的弊病剖析進手,筆者以為,應該保持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的不雅點。詳細而言,就是行動人實行的犯法行動終極所斷定的罪名必需是該款所規則的八種詳細犯法的罪名,其所實行的犯法行動必需與這八種罪名所確立的基礎的犯法行包養網 動,存在統一、包涵或許穿插的關系,且不得違背罪刑法定準繩的請求。這里存在的統一關系不難懂得。至于存在的包涵關系,誰包涵誰?筆者以為,行動人所實行的犯法行動與這八種罪名所確立的基礎的犯法行動之間在刑法實際上存在彼此包涵的能夠。在存在包涵競合或許穿插關系時,能否依照特殊法優于通俗法的準繩處置呢?不克不及混為一談。從刑法的謙抑性準繩斟酌,應該實用特殊法,不再究查行動人的刑事義務。這種不雅點保持盡對斷定的“罪名說”,為國際部門學者所倡導。但此不雅點招致不克不及夠實用《刑法》第17條第2款,難以處理刑事司事發後,不攔她就跟著她出城的女僕和司機都被打死了,但她這個被寵壞的始作俑者不但沒有後悔和包養網 道歉,反而覺得理所當然法中存在的題目,且與我們保持的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的不雅點有些許差異。

筆者以為,年夜大都情況下應該實用特殊法,但在合適罪刑法定準繩的條件下,委身于刑事司法,少少數情況下實用普通法也未嘗不成。例如行動人實行的被包涵的罪惡中含有這八種詳細犯法的包養網 話,在合適罪刑法定準繩的條件下,知足于刑事司法衝擊犯法的需求,就可以以被包涵的這八種詳細犯法科罪處。

三、對八種“詳細犯法罪名”的詳細剖析

為處理司法實行中存在的題目,就要保持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的不雅點。而要保持此不雅點,就必需對這八種詳細犯法的組成要件停止公道的說明。在對前文闡述的基本上,筆者以為,對該款所規則的八種詳細犯法,應該在刑事司法實行中停止詳細剖析,并根據罪刑法定準繩的請求符合法規、公道地根究其應有之意。

(一)居心殺人罪、居心損害罪(致人輕傷或許逝世亡)、強奸罪的懂得

該款規則的“居心殺人、包養網居心損害致人輕傷或許逝世亡”,除包養了包含《這段婚姻真的是他想要的。藍大人來找他的時候,他只是覺得莫名其妙,不想接受。迫不得已的時候,他提出了明顯的條件來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規則的居心殺人罪、居心損害罪(致人輕傷或許逝世亡)以外,還應該包含以下三類情形:

1.冒犯法令擬制條目的情形,即在實行其他犯法經過歷程中又有居心殺人、居心損害致人輕傷或許逝世亡的行動,并依法應該按照居心殺人罪、居心損害罪科罪處分的一些犯法。

2.犯其它罪同時兼有居心殺人、居心損害致人輕傷或許逝世亡的行動并與上述罪并罰的一些犯法。

3.對于行動人實行的其他罪名的犯法中包括或許隱含有居心殺人、居心損害致人輕傷或許逝世亡成果的犯法也應該負刑事義務。在筆者包養 看來,對第三種情況應該做嚴厲包養網 限制,只要在客觀上具有損害或許殺人的居心時,才幹分辨以居心損害罪和居心殺人罪科罪處分。

對于強奸罪而言,行動人除了可以組成《刑法》第236條規則的強奸罪外,筆者以為,對于實在施的《刑法》第240條第3項規則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行動、《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則的“拉攏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產生性關系的”行動、《刑法》第300條第3款規則的“組織和應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許應用科學奸淫婦女的”行動、《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4項規則的“強奸后迫使賣淫的”行動,應該依照強奸罪科罪并究查其刑事義務。

(二)對擄掠罪的懂得

該款規則的“擄掠罪”,除了包含包養網 《刑法》第263條規則的擄掠罪以外,還應該包含《刑法》第289條后段規則的包養 “損壞或許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重要分子,按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則科罪處分。”對于后者,由于是產生在聚眾打砸搶的經過歷程中,必定隨同著暴力或勒迫手腕,這種情況已完整合適第263條擄掠罪的規則,這應當不存在貳言。

需求特殊提到的是第269條和第267條第2款,按照第269條的規則,“犯偷盜、欺騙、掠奪罪,為窩躲贓物、順從抓捕或許撲滅罪證而就地應用暴力或許以暴力相要挾的,按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則科罪處分。”關于第269條的條件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觸及組成偷盜罪、欺騙罪、掠奪罪的題目,[1]對其不該實用擄掠罪轉化犯的規則,至于其后續實行的暴力行動,假如組成居心殺人罪、居心損害罪(致人輕傷、逝世亡的),按居心殺人罪、居心損害罪包養網 科罪處分即可。這種熟悉也獲得了相干司法說明的印包養 證。

該司法說明第10條第1款的規則現實上觸及的是對《刑法》第269條規則的懂得。從立法本意上看,對未成年人犯法不只應從寬處分,並且應嚴厲限制其負刑事義務的范圍。這種熟悉也完整合適我們所提出的犯法行動限縮的“罪名說”的不雅點,反應了刑法謙抑的精力。同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攜帶兇器掠奪的,也不該按擄掠罪科罪處分。依據最高國民法院2005年6月8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實用法令若干題目的看法》,行動人攜帶兇器掠奪,假如“將隨身攜帶兇器有興趣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發覺到的,直接實用刑法第263條的規則科罪處分。”這種情況現實上是采用了“以暴力為內在的事務的勒迫手腕”來篡奪財物,完整合適第263條擄掠罪的規則包養網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攜帶兇器掠奪,只需其未將隨身攜帶的兇器有興趣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發覺到的,就不克不及按擄掠罪科罪處分。并且包養 由于該年紀段的未成年人,對掠奪犯法不負刑事義務,所以純真攜帶兇器掠奪的行動,不組成犯法。

此外,不少學者提出對行動人實行的擄掠槍支、彈藥、爆炸物、風險物資的行動應該(依照擄掠罪)究查刑事義務。{6}(P264—265)有些學者基于如下來由包養 斟酌:一是擄掠罪底本就是一個小類罪名,。此中既包含通俗的擄掠罪,也包含擄掠特定對象的擄掠罪。其二,《刑法》該款規則行動人負刑事義務范圍的尺度是犯法的嚴重社會迫害性和激烈的反倫感性,這都決議了擄掠槍支、彈藥、爆包養網 炸物、風險物資罪都屬于該款規則的犯法。{1}其三,由于擄掠罪與擄掠槍支、彈藥、爆炸物、風險物資罪的犯法對象可以以為都是財物,這兩者之間具有競合關系,擄掠罪可以完整涵蓋后者。在普通條目與特殊條目相競應時,凡是應當是優先實用特殊法條。可是,特別情形下也不消除可以實用通俗法條,是以,行動人可以對該罪負刑事義務。并且從社會迫害性來看,擄掠槍支、彈藥、爆炸物、風險物資罪要年夜于普通的擄掠罪,其法定刑也更重,行動人也更應當對該罪負刑事義務,并且如許的懂得也不違反罪刑法定準繩的請求。{7}

筆者以為,行動人實行擄掠槍支、彈藥、爆炸物、風險物資罪不該負刑事義務。來由如下:第一,依“罪名說”的不雅點,該款規則的是八種詳細犯法,假如對該款中的擄掠罪做出擴展說明,使該款中既包含詳細犯法也包含類罪,易形成凌亂。該款中所指的擄掠罪普通應當是特指,而不是泛指。由於持久以來簡稱為“擄掠”就是特指侵略財富罪中的擄掠罪,而不包含擄掠其他對象的擄掠。對刑法沒有作包養 特殊規則的內在的事務,不克不及做超越立法原義的擴展說明。第二,關于行動人對哪些犯法負刑事義務簡直立尺度題目,除了具有嚴重的社會迫害性和具有激烈的反倫感性外,還應該包含:實行此類犯法的罕見多發性和對實行此類犯法有相當認知性。由于我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風險物資履行極為嚴厲的管束辦法,行動人普通是少少有能夠實行該行動的。再者,對于行動人實行的擄掠風險物資的行動,對于風險物資中的放射性、沾染病病原體等物資,有些成年人都缺少認知才能,況且對于未成年人?行動人對此不該負刑事義務。第三,立法者將擄掠槍支、彈藥、爆炸物、風險物資罪從擄掠罪平分離出來,自力加以規則,曾經是一個特殊的條目,它具有自力的存在意義。行動人純真實行此罪不該負刑事義務。第四,單從社會迫害性上看,本罪要年夜于普通擄掠罪,其法定刑也更重,這沒有錯。可是,行動人實行本罪不負刑事義務更能表現罪刑法定準繩保證人權的理念。包養 固然行動人對本罪不負刑事義務,但并不是說他對由此犯法所牽扯到的其他犯法一概不負刑事義務。對于實行本罪后而牽扯到該款所規則的八種犯法(當然包含基礎形狀的擄掠罪包養網 )的,行動人對這八種犯法是應該負刑事義務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行中應當是不少見的,究包養 竟犯法就是為了獲取某種好處,而純真實行本罪是無法到達行動人預期目標的,行動人極能夠經由過包養 程本罪的既遂來實行其他更為嚴重的犯法。

(三)對銷售毒品罪的懂得

《刑法》第347條規則了私運、銷售、運輸、制造毒品罪,從社會迫害性的鉅細考核,這些行動的社會迫害性都是基礎相當的,所以在《刑法》中將這些行動并列規則在一路并實用雷同的法定刑,可見這是一個選擇性罪名。由于這些行動有必定的相干性,有的時辰還不難同時具有,是以,在科罪上經常存在疑問。而《刑法》第17條第2款僅規則了銷售毒品罪這一種犯法,而對別的三種性質附近、法定刑幅度雷同、迫害性年夜體相當的私運、運輸、制造毒品罪卻沒有加以規則。這就觸及到行動人對私運、運輸、制造毒品罪應否負刑事義務的題目。

私運、銷售、運輸、制造毒品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既可以同時實用,也可以一個或數個選擇實用,但不克不及數罪并罰。現實上,由于一切私運、運輸、制造毒品犯法的最終行動都是為了銷售毒品,所以該款規則的販毒罪是一個罪名,仍是一類毒品犯法的罪名,立法上并沒有明白的規則。在此情況下,行動人僅介入私運、運輸、制造毒操行為依然要按銷售毒品罪論處的,屬于司法類推。有學者以為,銷售毒品與私運、運輸、制造毒品屬于完整分歧的犯法行動,它們之間不存在包括與被包括的關系,銷售毒品的行動無法涵蓋和包涵別的三種犯法行動。并且他們之間也不存在競合關系,不具有擇必定罪的基本。{7}筆者批准此不雅點,據此,行動人只能對銷售毒品罪負刑事義務,而對私運、運輸、制造毒品罪則不負刑事義務。也可以說,該款所指的“銷售毒品”應當是特指販毒罪,而不是泛指某一類毒品犯法。

(四)對投放風險物資罪的懂得

該款所指的“投毒罪”,應當是特指《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所規則的投毒罪,這是沒有任何題目的。可是,《刑法修改案(三)》對《刑法》第114包養網 條中的投毒罪停止了修訂,同時也對《刑法》第115條第1包養網 款做了響應的修正。該條修改案重要是將本來的投毒罪擴展為“投放迫害性、放射性、沾染病病原體等物資”迫害公共平安。如許,投毒罪的罪名顯然曾經不克不及囊括投放放射性、沾染病病原體等物資的犯法行動。投毒罪的罪名顯然應該做響應地修正。2002年3月15日,在“兩高”出臺的《關于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斷定罪名的彌補規則》中,曾經將投毒罪修正為“投放風險物資罪”。如許“投毒罪”在《刑法》中已不復存在。

固然只是一個簡略的罪名變革,但卻呈現了新題目:在《刑法修改案(三)》失效實行后,行動人要不要對“投放風險物資罪”負刑事義務?有學者以為,行動人應該對新修改的“投放風險物資罪”負刑事義務。{7}

筆者以為,已滿14周歲不滿1包養 6周歲的人對于投放風險物資罪要不要負刑事義務,不克不及混為一談。對于行動人實行的投放迫害性物資的行動合適投放風險物資罪組成要件的,是應該對投放風險物資罪負刑事義務的,而對于行動人實行的投放放射性、沾染病病原體等物資的行動即便合適投放風險物資罪組成要件的,也不該對投放風險物資罪負刑事義務。

郭潔,東南政法年夜學傳授。

【注釋】

[1]并非是客不雅要件的缺掉使其不克不及組成偷盜等犯法,而在于屬于限制刑事義務才能的這一群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該為上述犯法承當刑事義務。

【參考文獻】

{1}韓玉勝,賈學勝.“罪名”與“犯法行動”之辯——對<刑法>第17活著,她又羞又羞。他低聲回答:“生活。”條第2款的解讀(J).法學論壇,2006,(1),

{2}高銘包養 暄.刑法專論(上編)(M).北京:高級教導出書社,2002.

{3}張明楷.刑法學(M).北京:法令出書社,2003.

{4}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說明道理(M).北京: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4.

{5}陳興良、胡云騰.中國刑法學年會論文集(第二卷)(C).北京: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4.

{6}何來松.刑法教科書(上卷)(M).北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0.

{7}周振曉.未成年人絕對負刑事義務范圍的感性根究(J).浙江年夜學學報(人文社會迷信版),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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